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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谭红明与周茂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红明,周茂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红明,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陶曼丽,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茂聪,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再审申请人谭红明因与被申请人周茂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红明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的店铺直线距离不足百米,借贷发生后,双方均有联系,��审申请人在诉讼时效内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借贷发生后的每年春节的节日,双方回老家后,再审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王俊证人资格合法,其所证明的事实为亲身经历,被申请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审以证人与双方都相识为由不予采信有违证据规则。被申请人迫于再审申请人的不断催讨,在2012年底双方家庭聚餐中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000元利息并承诺2013年底一定还清。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录音清楚显示:再审申请人在借款发生后的第一年(2011年)向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借款,被申请人一直以款项未收回或未赚钱推诿,被申请人未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本金。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偿还再审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红明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谭红明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谭红明起诉时距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已超过两年,谭红明主张其曾向周茂聪主张过案涉债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提供了谈话录音和王俊的证人证言。谭红明提供的谈话录音中,谭红明与周茂聪的通话内容是针对未收回货款,并未涉及案涉借款的归还,因此不能证明谭红明向周茂聪主张过案涉债权。谭红明提供的王俊的证人证言,因王俊与谭红明、周茂聪关系密切,其出具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不予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谭红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时效中断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对谭红明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谭红明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谭红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红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