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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华飞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俊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98号申请人上海华飞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俊敏。申请人上海华飞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俊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华飞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7100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华飞公司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赔偿金给张俊敏,但裁决书中没有载明,属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张俊敏隐瞒了已经签收了一定金额的赔偿金,隐瞒了支付凭证。由于财务做账的原因支付凭证���没有写明是赔偿金,但实际是赔偿金。张俊敏不予承认,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张俊敏双休日只加了半天班,但是仲裁裁决根据一天来计算的,张俊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华飞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三项。被申请人张俊敏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仲裁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张俊敏没有收到过赔偿金。支付凭证是公司提供的,不存在隐瞒的情况。双休日加班半天应按200%计算工资,等于一天的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飞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赔偿金给张俊敏,经查,仲裁中华飞公司提供了支款凭单两份,日期均为2014年7月31日,付款用途分别为“补半个月��资”、“2014年8月份工资”。张俊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上面的签字并非其所签,也没有领取过该两笔钱款。鉴于华飞公司并未证明该两笔钱款就是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华飞公司支付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飞公司认为张俊敏隐瞒了已经签收部分赔偿金的支付凭证,然而该证据由华飞公司保管,仲裁中华飞公司也已经提供了该证据,因此即便张俊敏隐瞒该证据,也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华飞公司的该项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中张俊敏主张双休日存在半天加班,华飞公司当时不予认可,现本院审理期间华飞公司认可张俊敏双休日加班半天,仲裁裁决正确。华飞公司以张俊敏隐瞒事实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若华飞公司坚持要求返还两笔���款凭单支付的款项,应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华飞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7100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飞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