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胡志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胡志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24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韩洪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胡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胡志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浦 莉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