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新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7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王新义,男,193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新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王新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21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元,合计人民币2228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新义长期外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二初字第0010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