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臻、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臻。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陕州大道(黄金冶炼厂东200米)。法定代表人韦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口。法定代表人靳永波,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银学,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郭臻、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臻、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臻、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臻、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上诉人郭臻、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