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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波与屈炳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波,屈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254号申请人张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屈炳坤,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屈炳坤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屈炳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渝××号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对张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渝××号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