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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黑山县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黑山县某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李某某,男,蒙古族,住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联社,住所地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山县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