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黑山县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黑山县某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李某某,男,蒙古族,住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联社,住所地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山县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