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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翟某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