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翟某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