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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裴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裴某,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正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