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丁同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丁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2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钱朝龙,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同梅,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丁同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4762元及利息69,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9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丁同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906元及迟延利息(以47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