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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段正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正传,曾用名段玉正,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5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淮村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正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正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段正传和吴庆伍(绰号狗牙伍)与程某甲、袁某、被害人李某等人在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淮上村程某丙家推牌九赌钱。同年12月30日凌晨,吴庆伍因输钱和袁某、李某等人发生冲突,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段正传见状上前用刀向李某腹部捅刺一刀,致李某腹部受伤。2012年4月26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段正传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段正传亲属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5万元(已履行)。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段正传表示谅解,并主动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被害人李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正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淮南市公安局高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淮南市公安局新淮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0)田刑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程某甲、陆某、邵某、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袁某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淮)公(活)鉴字(2012)法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刑侦图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正传因朋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正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正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段正传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正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正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咏梅审 判 员  耿成志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