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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文平、刘东与刘东、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姜文平,1950年8月5日。被告刘东。被告李华(又名李丽)。系被告刘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平诉被告刘东、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8元减半收取14944元,由原告姜文平负担。审  判  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刘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