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文平、刘东与刘东、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姜文平,1950年8月5日。被告刘东。被告李华(又名李丽)。系被告刘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平诉被告刘东、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8元减半收取14944元,由原告姜文平负担。审 判 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刘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