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与龙岩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930号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龙川东路饮服新村A栋201。法定代表人邹勇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积经,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物流大道3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自行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为420元,由原告龙岩凯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