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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魏小红与马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魏小红。委托代理人李小玉(系原告妻子)。被告马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红诉被告马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小红承担。审 判 长  鲁智荣审 判 员  马永达人民陪审员  王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