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磊与吴桂铎、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吴桂铎,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42-1号原告:张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桂铎,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韩明,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吴桂铎、韩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明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七台河市茄子河支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情况,冻结被告韩明存款10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茄子河支行账号为62×××15的存款105000元;二、查封原告用于提供担保的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皖K×××××)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