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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明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康置业有限公司,陈明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854-1号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城北衙城街246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初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79元,减半收取15239.5元,由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以后人民陪审员  陈进波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