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裁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州民裁字第66号田俊股权转让纠纷案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裁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俊。上诉人田俊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立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田俊称,一、花垣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事实依据和理由明显不足。上诉人提交的《股权转让书》并没有成立,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据没有成立的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二、花垣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就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管辖,属于作了实体上的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三、被上诉人花垣县昱达锌选厂的住所地在花垣县,按照法律的规定,花垣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立字第1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花垣县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田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D-40号矿洞股权转让款180万元并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事实及理由是“三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下,未征得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的矿洞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从上诉人的诉求及事实理由来看,本案系因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之一花垣县昱达锌选厂的住所地均在花垣县,故花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只是作为证明上诉人与花垣县昱达锌选厂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成立的证据之一,上诉人在本案诉讼中并未要求履行该合同。故花垣县人民法院直接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约定管辖内容,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立字第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审判员 张珊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丽晶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