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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异字第05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明侠等与罗慧敏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侠,李建华,罗慧敏,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异字第05002号案外人宋艳梅,女,1968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泽,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蒋明侠,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慧敏,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17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蒋明侠与罗慧敏、李建华、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7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2564号]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房屋一套,案外人宋艳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查,案外人宋艳梅于2015年9月17日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且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出具(2015)昌执异字第04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宋艳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现宋艳梅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艳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田 倩审 判 员  唐顾民代理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