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伊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伊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伊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3万元,实际执行到位案件款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