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纪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文,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张育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已就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