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云山伍与被执行人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山伍,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吴地军,张光学,李广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云山伍,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地军,男,系大富豪公司股东,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光学,男,系大富豪公司股东,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广佑,男,系大富豪公司股东,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云山伍与被执行人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处于歇业状态,公司未进行清算、破产,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吴地军、张光学、李广佑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地军、张光学、李广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云山伍支付违货款8679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