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有基与罗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基,罗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陈有基。被告:罗英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陈有基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