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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有基与罗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基,罗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陈有基。被告:罗英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陈有基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