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孙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孙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0660533-2。负责人张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清、程福友,系该银行职员。被告孙燕,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被告孙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清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诉称,被告孙燕于2011年12月14日在沧县支行开发区分理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1万元,2014年6月28日透支2885.75元,早已逾期,至今未还。截至2015年3月20日欠我行本金2885.75元,欠利息及相关费用472.32元,合计3358.0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885.75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472.32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所欠相应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燕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燕于2011年11月26日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下属的开发区分理处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一万元,贷记卡于2011年12月14日办理完毕,被告在申请金穗贷记卡的过程中,声明其已阅读《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规定,贷款利息发卡银行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2885.75元以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472.32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孙燕的账户详细信息、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燕之间形成的银行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本案中,农行开发区分理处系原告的下属分支机构,故债权可由原告主张。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欠款本金2885.75元及截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472.32元;2015年3月21日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