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前卫置业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098-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秀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莱阳执字第10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双方和解已履行,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