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354号原告:林某某,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