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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蒋长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长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80号罪犯蒋长洪,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璧法刑初字第00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长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5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核认为罪犯蒋长洪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长洪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