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民四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民四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法定代表人刘八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红利,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云海平,男,1971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和林格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小教场**号。法定代表人赵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文珍,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红利、云海平及被上诉人电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文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8日,村委会与电影公司签订《开发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浑河北岸荒滩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电影公司开发使用榆林村浑河北荒滩,使用期约定为三十年,村委会、电影公司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该协议书签订时未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定。合同签订后,电影公司开发土地使用至今。村委会于2014年5月19日起诉至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村委会与电影公司签订的《开发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浑河北岸荒滩协议书》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电影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为,村委会和电影公司签订《开发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浑河北岸荒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未经村民民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但民主议定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村委会主张的未收到资金、对土地造成破坏等情形,亦不能导致合同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民委员会与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4月8日签订的《开发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浑河北岸荒滩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村委会负担。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签订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电影公司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10万元资金义务,且将土地非法转包挖沙取土,对土地造成破坏,给村委会和全体村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涉案合同严重违法,属于《合同法》应当认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请求:依法改判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电影公司答辩称,2000年4月8日,电影公司与村委会根据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精神,经过公开协商签订了《开发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浑河北岸荒滩协议书》,后报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人民政府,新店子乡政府于2000年4月19日下发和政批字(2000)1号批复,同意电影公司开发使用。现村委会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属无理取闹。并且,电影公司从2000年至今开发利用土地14年,投入大量财物将荒滩改造成良田,从公平原则出发,若认定协议无效将对电影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关于挖沙取土纯属无中生有,即使有,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关于涉案协议中承诺的10万元资金,协议书已明确说明此款拨入县财政呼财发(99)12号新店子小型农田水利补助10万元,电影公司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转包,依据不告不理,应由另案处理。综上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4月8日签订的《开发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浑河北岸荒滩协议书》是否属于无效协议。村委会主张本案所涉协议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所签订,应属无效合同,对此电影公司所出具证据均不足以推翻村委会上述主张。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村委会与电影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未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定表示同意,且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村委会二审上诉状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属于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该项诉讼请求村委会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民委员会与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4月8日签订的《开发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浑河北岸荒滩协议书》无效;三、驳回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林城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金平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洪齐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