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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松彦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彦,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松彦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松彦租金76089元。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主张本应王松彦交纳的税金。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6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2015)秦执字第0085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