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吴科达,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佩玉。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科达、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佩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任朝阳。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其抚养。被告赵某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任某与赵某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任朝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任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赵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任某与赵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任某与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姗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