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子,张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1065号原告杨虎子被告张妮原告杨虎子与被告张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参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虎子诉称:他与被告张妮从2012年开始,夫妻关系恶化,没有共同语言,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被告张妮承担。被告张妮辩称:她和原告杨虎子夫妻感情很好,她不同意离婚。本案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针对本案焦点,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原告杨虎子与被告张妮经人介绍认识订婚,2002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5年1月13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2003年9月10日生一子,取名杨森。2008年9月7日生一女,取名杨思忆。2015年8月,原告杨虎子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0月14日被判决驳回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姻基础好,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能互弃前嫌,一定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杨虎子在法院判决半年多后,在次起诉要求离婚,法庭审理中,原告杨虎子未提交任何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虎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虎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