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郭贞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郭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号。被执行人郭贞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郭贞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贞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