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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弘与刘同平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弘,刘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吴弘,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刘同平,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刘同平的存款人民币463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