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屠善富、徐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善富,徐明国,余显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862号申请执行人屠善富,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明国,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余显增,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屠善富与被执行人徐明国、余显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屠善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明国、余显增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426元,支付执行费8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屠善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徐明国、余显增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明国、余显增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