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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张孝忠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7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孝忠,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秀花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孝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秀花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孝忠当即偿还申请人5000元,剩余部分的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孝忠于2014年11月8日前偿还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14年12月30日偿还3.4万元,于2015年元月开始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申请人8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本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2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