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960号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慧,系公司职工。被告刘志民,男,年龄不祥,汉族,居民,住址翁牛特旗。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3、2014两个年度物业费688.00元,支付滞纳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