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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桂梅与江如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229号原告王桂梅。委托代理人周超,即墨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如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7号楼3层C区。法定代表人宁方生,经理。原告王桂梅与被告江如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但其诉请的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柏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