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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超与王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超,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卢超,男,汉族,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王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卢超与被执行人王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超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447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宏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于2015年12月17,被执行人王宏于2015年12月17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94477.90元给付义务,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卢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和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王传斌执行员 :朴青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元香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