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辽宁宏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657号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桂栋,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宏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岩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7元,减半收取12154元,由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