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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市晟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泉县通达热力有限公司、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晟昊投资有限公司,拜泉县通达热力有限公司,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晟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法定代表人甄殿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拜泉县通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法定代表人陈艳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市晟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泉县通达热力有限公司、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计入程序审理,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