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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三星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燕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三星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上海宝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张家港市三星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燕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金民二(商)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等方面的财产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不能持续进行,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所致,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