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牛XX与金XX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006号原告:牛XX,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金XX,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原告牛X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紫峰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X、被告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牛XX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牛XXX(2XXX年X月XX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现分居已经一年半,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被告金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我不同意归原告抚养,我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婚前买房子的钱是我家拿的,我要求返还,原告的复员费我要求平均分割,从2014年5月份至今孩子的抚养费我要求原告补上,孩子的保险以后原告交,一年285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女牛XXX(2009年3月26日出生)。上述事实,原告牛XX提供的证据有:1、起诉状及当庭陈述;2、结婚证原件1份;3、户口本复印件1份。被告金XX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原、被告婚前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良好,婚后育有一名女孩,说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夫妻感情还是有可能和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XX要求与被告金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