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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仰春与正阳县正义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仰春,正阳县正义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徐仰春,男,汉族,1958年8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县正义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正义,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保证人:张正义,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保证人:何建立,男,汉族,1962年0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