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城支行诉李书红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李书红,李书芝,李庆霞,赵玉芹,许宝顺,许宝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向阳南路66号。被执行人:李书红,女,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李书芝,女,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李庆霞,男,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赵玉芹,女,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许宝顺,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许宝河,男,197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商初字第2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0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00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刘宝辉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