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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来学、林现尧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来学,林现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范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曹来学,男,汉族,住所地范县新区。被执行人林现尧,地址范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曹来学申请林现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范民初字第00329号范县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林现尧应支付申请人曹来学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0元未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现尧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