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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终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磊、王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喜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冲,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磊,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冲、朱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元,由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悦红代理审判员  王德强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