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福军与赵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军,赵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60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军,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秋生,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刘福军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020元,被执行人赵秋生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福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秋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