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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建都申请执行李栓柱赡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都,男,1936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栓柱,男,1974年5月23日生。李建都申请执行李栓柱赡养费一案,本院根据李建都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栓柱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