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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红与被执行人刘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红被执行人刘金国,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红与被执行人刘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