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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厚与柴方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厚,柴方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厚。被执行人柴方有。申请执行人张继厚与柴方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5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晓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