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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汇鸫与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汇鸫,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08号原告:谢汇鸫,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谢汇鸫诉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汇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0元,任职设计部经理,从2014年7月开始,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不交养老、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各类保险。双方对欠薪数额给予确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工资,各类补助及补偿款共计86134元,及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公积金,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汇鸫系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15000元,任职设计部经理。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及各类补助共计86134元,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支付所欠薪酬的协议一份,约定所欠86134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1、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工资及各类补助及补偿款共计86134元;2、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及公积金。2015年7月27日,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辽劳人仲字(2015)第5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关于支付所欠薪酬的协议等证据为凭,经开庭审理、质证,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支付所欠薪酬的协议》明确记载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各项补助共计86134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各项补助等款项8613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五险一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对于保险费用的征缴是社保机构的行政职权范围,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权范围,就欠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汇鸫支付拖欠的工资、各项补助等费用86134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杰 百度搜索“”